台灣鼻科醫學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施行細則

台灣鼻科醫學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2日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使台灣鼻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之鼻科專科醫師甄審順利進行,依本會專科醫師甄審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章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依本法第三章第四條規定,申請甄審者,應繳交下列資料及費用:

  1. 台灣鼻科醫學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表。
  2. 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證書。
  3.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
  4. 本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滿(含)二年以上。
  5. 在本學會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鼻科專科訓練滿(含)一年;或在本學會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執行鼻科專科醫療工作滿(含)一年;或持有鼻科繼續教育學分60學分之證明。
  6. 五年內必須有以第一作者於台耳醫誌、SCI雜誌發表鼻科論文、或在本學會或國際性鼻科醫學會舉辦之學術討論會發表經本會認定論文至少一篇(含)以上之證明。
  7. 從事鼻科專科醫療工作,經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認定之卓越資深醫師,報請理監事會通過之證明。
  8.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三張。
  9. 申請者需繳交甄審相關之費用。
  10. 申請甄審者,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應於本會公告之甄審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劃撥繳費,並將所有相關資料一併以掛號寄至本會(以郵戳為憑)或可於報名截止日前親自報名。

第三條:

依本法條規定,甄審每年得舉辦一次。資格審查通過者,得以參加考試。資格審查不合本法之規定者,不得參加考試,所繳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條:

報名甄審日期、考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一個月公告之。個別甄審則經甄審委員會審議得不定期實施。

第五條:

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為與鼻科專科有關之基礎醫學及鼻科之診斷與處置,並得實施口試。口試由口試委員主試之。甄審成績各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口試成績各以六十分為及格。

第六條: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甄審之資格審查及考試結果,由本會發給甄審結果通知,但不公佈成績。考試為筆試並口試時,筆試及口試成績均及格者為甄審合格;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但口試成績不予保留。

第七條:

申請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甄審成績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八條:

依本法第十一及十二條規定,經甄審通過者,由本會公布其姓名。本會於收到證書費劃撥繳費後發給六年有效之「台灣鼻科專科醫師證書」。

第九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鼻科專科醫師每屆滿六年須再審查一次,審查通過後展延其鼻科專科醫師資格。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審查每年舉辦一次。

第十條:

申請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鼻科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本會核定之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點以上。繼續教育積分依台灣鼻科醫學會繼續教育積分授與規則認定之。

第十一條:

申請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於證書到期前修滿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因故未能修滿所需之學分者,得延長申請期限一年,並於期間內補滿所需之學分,再提出展延申請。獲得通過展延者,其新證書有效期限仍以舊証書到期時起算;於延長申請期限內補修之學分不能於下次展延申請時使用。

第十二條:

無法獲得鼻科專科醫師證書展延者,如欲獲得本會鼻科專科醫師資格,應重新申請本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

第十三條:

申請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資料及費用:

  1. 台灣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申請表。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證書影本。
  3. 符合本施行細則第十條所定展延條件之學分證明文件。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5. 應繳清積欠之會費。
  6. 申請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者,以通信或親自申請方式為之:應於本會公告之截止日前完成劃撥繳費,並將所有相關資料一併以掛號寄至本會(以郵戳為憑)或可於截止日前親自申請。未繳費者視同未申請;逾期寄送資料視同放棄。

第十四條:

鼻科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經查核通過者,由本會向主管機構報備後,由本會公布其姓名並發給六年有效之「台灣鼻科專科醫師證書」。

第十五條:

本施行細則經本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討論後通過,並經理監事會備查後公佈並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