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台灣鼻科醫學會鼻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4日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1日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2日決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台灣鼻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台灣鼻科醫學會章程第五條之五規 定,辦理鼻科專科醫師之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辦 法。
第二章 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二條
甄審委員會設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會理事會就下列人員遴選之。甄審委員會設置召集委員一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由理事長聘任之。
一、本會理監事。
二、各醫學院相關學科助理教授(含)以上。
三、各教學醫院相關科部主任、或主治醫師資歷滿七年(含)以上。
四、甄審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得續聘。
第三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
一、審核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者之資格。
二、辦理專科醫師之各項甄審、考試命題以及評分。
三、其他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事項。
第三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四條
凡申請專科醫師甄審者須為本會正式會員且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教育部立案或承認之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證書者。
二、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
三、取得本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滿(含)二年以上。
四、在本學會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鼻科專科訓練滿(含)一年;或在本學會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執行鼻科專科醫療工作滿(含)一年;或持有鼻科繼續教育學分60學分者。
五、五年內必須有以第一作者於台耳醫誌、SCI雜誌發表鼻科論文、;或在本學會或國際性鼻科醫學會舉辦之學術討論會發表經本會認定論文至少一篇(含)以上。
六、從事鼻科專科醫療工作,經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認定之卓越資深醫師,得報請理監事會通過。
第五條 鼻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係指符合台灣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
且具有一位(含)以上鼻科專科醫師者,訓練容額由本會訂定之。
第四章 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及繳交本章程第四條所列之各項證明文件
第七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第八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分為資格審查及筆試。具備第四條之六經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個別認定之卓越資深醫師得免除筆試。
第九條
筆試成績以60分為及格。筆試命題範圍及考試方式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另訂定之,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條
各項考試經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評定後,報請理監事會通過後,以書面通知結果。
第十一條
本會於每次甄審後,造具名冊公佈之。
第五章 證書效期及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依專科醫師甄審規定經本會甄審合格之專科醫師,由本會核發專科醫師證書,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第十三條
專科醫師應接受繼續教育,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檢具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換證,由本會審查通過後,造具名冊公佈之。
第十四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欲申請證書換發,須提出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再審查:
一、換證申請書。
二、六年內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須滿100學分。
三、專科醫師證書。
第六章 專科醫師資格之喪失
第十五條
具有專科醫師資格者,凡因下列任何事項,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得撤消其專科醫師資格:
一、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
二、喪失執行醫師業務資格者。
三、喪失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資格者。
四、業務重大過失或言語行為損害醫學倫理及本會名譽聲望者。
第十六條
凡經本會撤消其專科醫師資格者,由本會公告並追回其有效期內之專科醫師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之施行細則,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另訂定之,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善處事宜,由本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修訂之,經本會理事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