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鼻科醫學會章程

台灣鼻科醫學會章程

103年3月23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年7月29日第四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鼻科醫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Rhinology Society,英文縮寫TR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以提升鼻科醫學水準,促進鼻科學研究,增進國民鼻及呼吸道健康,推動國際鼻科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行有關鼻科醫學之刊物。
二、舉辦鼻科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呼吸道相關會議。
三、促進國內外鼻科學術團體間之交流與合作。
四、處理及承辦與鼻科或呼吸道醫學有關的其他事項。
五、推動鼻科專科醫師之教育與訓練。
六、辦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四種:
一、正式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凡經教育部承認或立案之國內外醫學科系畢業,領有本國耳鼻喉科專科醫師證書,後在醫療院所從事鼻科醫療工作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並繳納會員會費(新臺幣2000元)及常年會費(新臺幣1000元),為正式會員。
二、相關會員:具有中華民國醫師考試合格證照並在耳鼻喉科訓練醫院接受訓練之住院醫師,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並繳納會員會費(新臺幣500元)及常年會費(新臺幣500元),為相關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人士,並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監事會通過者。

第八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相關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各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須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名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時,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得請求退還,並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退會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會費、業務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曾任本學會理事長且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者(如創辦人)卸任後,得聘請為本學會榮譽理事長,並得列席理監事聯席會,無任期制。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與團體解散。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正式會員、相關會員,入會時繳納入會費,之後每年繳納常年會費。入會費、常年會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由理事會議訂之。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每年提撥該年度餘絀之10%,做為準備基金,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提撥準備基金百分比,必要時經理監事會議做調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3年3月2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3年5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30139245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