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鼻科醫學會繼續教育學分認定及申請辦法

103年9月27日 第一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壹、

宗旨
(1) 台灣鼻科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鼻科及相關醫學研究、醫療照護及服務之品質,鼓勵本會會員在職進修,推展鼻科及相關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2) 本會為辦理會員繼續教育學分,依本辦法予以申請認定之。
(3)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學術活動、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經本會認定之學協公會、非營利性組織或相關產業主辦有關鼻科及相關醫學之繼續教育學術活動、課程。
(4) 教育學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鼻科及相關醫學之教育訓練者,得由本會認定法給繼續教育學分證明。非本會會員恕不受理。

貳、

學分認證及申請辦法
(1) 醫療院所、學協公會主辦、非營利性組織或相關產業協辦、合辦之學術活動:一律以學會官網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活動需於四週前完成申請作業,審核通過後,將以電子郵件告知,並至學會官網下載認定證明及簽到單。
(2) 活動結束後應於二週內交付加蓋主辦單位印章之出席簽名掃描,並回傳至學會官網,逾期不受理,亦無法取得學分。
(3) 會員參加國外學術活動或國外進修申請學分及認證:
限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登入會員後,至會員專區上傳文件,將申請表、出席證明、進修成績單或授課教授之同意函等相關證明文件寄交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僅出席或旁聽但無法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適用本辦法。
(4) 未經本學會認定學分前,主辦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認定繼續教育積分點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學會同意,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主/協辦單位。
(5) 經審核通過之研討會內容、日期、地點等相關資料若有修改或取消,需事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本會,本會有權重新審查繼續教育學分,再審查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修改或取消若未通知本會,相關法律責任歸責申請單位,同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會繼續教育學分。
(6) 收費標準:申請本會繼續教育積分,每場次審查費用為新台幣伍佰元整,再審查費用亦同,申請完成後,於一週內上傳匯款證明。
※繳納方式:
合作金庫-成大分行:戶名:台灣鼻科醫學會,帳號:1014-717-101612
郵局劃撥:戶名:台灣鼻科醫學會,帳號:31617274

參、

實施與修正
本辦法由本會教育學術委員會制訂,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